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自1993年10月27起,張玉環因故意殺人罪,被羈押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尚滿慶律師作為“張玉環故意殺人案”的代理律師,當年他得知張玉環案后,經初步了解,發現案件存在問題。
他接手案件后還發現,張玉環以及家人對法律程序并不了解,多年來雖然一直在申冤的路上奔走,但都是通過信訪渠道,并沒有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所以案件一直沒有進入再審程序。
直至2017年,案件經尚滿慶、王飛等律師的代理后,才進入再審環節,經過詳細的調查,發現該案件確實屬于冤案。
從2017年代理張玉環案起,這三年間,尚滿慶等律師經歷過無數艱辛,自行墊付差旅費,奔波在監獄、事發地、檢察院、法院之間,求證路上歷盡艱難。
盡管如此,他們也從未放棄,正如王飛律師所說:“我們只是盡了一個律師的本分而已,不值得過度宣揚,相對于被冤枉的當事人,我們只是陪他們走了一程,相較于他們遭受的苦難,不值得一提。”
案件時間線整理
1993年
10月24日,張玉環村里年僅6歲和4歲的兩名男童遇害。
1993年
10月27日,張玉環被銬上了警車。一周后,警方宣布破案,兇手是張玉環。
1995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依法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95年
江西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本案發回重審。
2001年
南昌中院第二次作出對張玉環判處死緩的判決。上訴后,同年11月,江西省高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
7月9日,經過漫長的申訴,江西高院終于公開開庭再審張玉環故意殺人案。
2020年
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經尚滿慶、王飛等律師代理,張玉環被改判無罪。
具體申訴理由
尚滿慶、王飛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了將近1小時之久的申訴意見,對案件的疑點進行了列舉和剖析:
疑點一
據以定罪的兩份供述是虛假的,是張玉環受刑訊的情況下編造的。
疑點二
兩份供述在犯罪時間、地點、方式、藏尸地點上均存在巨大差異。
疑點三
張玉環供述的作案過程極不符合常理。張玉環供述的其殺人動機是因張家小孩打了他家醬油瓶,藏尸自家哥哥房間,半夜村民到處找小孩時趁黑拋尸,完全不合常理。
疑點四
有證人證實在警方認定的作案時間,見被害人向后來發現尸體的下馬塘水庫方向走去。
疑點五
所有的物證與犯罪沒有關聯。公安機關提取的殺人的麻繩、拋尸的麻袋均沒有檢出被害人的皮膚、毛發、血跡等生物信息,也沒有提取到張玉環的生物證據。張玉環手上的傷痕不能證實是被害人手抓形成。第一現場沒有找到任何相關證據。
改判無罪的其他因素
除了尚滿慶等律師法律方面的努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張玉環本人不放棄的精神及其家人在申述路上的堅持。張玉環入獄之后,從2001年12月份開始,張玉環每周一封申訴信,一直持續到2019年3月份,寫了900多封申訴信,堅持寫了19年。高墻之外,張玉環的家人也四處奔走,持續申訴。
張玉環的手寫申訴狀
誠如尚滿慶律師說到:“任何人都不可能在二十七年前知道案件會再審,而去精心編制謊言,這是違背人的基本生活認知。因此,張玉環只可能是受到了刑訊逼供而做出的自污供述。他一直堅持喊冤就是知道自己被冤枉。”
“每個冤案背后的家庭推動也非常關鍵,平冤首先是個人的自由、家庭的親情,最后才是社會的責任問題,自己和親屬都沒有破釜成舟的毅力,談什么申訴平冤。張案走到今天,曙光已經近在咫尺沒有什么懸念。”
刑訊逼供的相關責任人如何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張玉環手寫嚴刑逼供的經過
張玉環起初關在進賢縣看守所期間,他沒有承認殺人。后來被偵查人員從看守所提出,先后在進賢縣長山宴鄉派出所和云橋派出所受到殘酷刑訊。極端恐懼下,張玉環被迫說自己殺害了兩名小孩。期間存在的其他虐待毆打行為,相關追責我們將會持續保持關注。
26年冤情國家如何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
如果當事人被抓錯或者錯關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予以賠償,賠償標準為國家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五月的新標準,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張玉環共被限制人身自由9778天,按照上述標準,將獲得339萬余元的國家賠償金,除此之外還包括精神損失費。
尚律師表示:“國家賠償的申請流程不超過半年,初步計算應該是在700萬左右”。并表示,張玉環方面下一步準備申請國家賠償,同時啟動對當年辦案人員的追責,深究制造冤案的根源。“我們在準備相關的文件,以及確定人員范圍。我們的態度是很堅決的,我們一定追責到底。”
張玉環無罪判決書
英國大法官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惡甚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卻是水源。”
通過此次張玉環案件,透過案件本身我們更應該看到背后制度方面的阻礙和困難,這是冤假錯案普遍存在的“通病”,主要表現為:公安機關在政治上的強勢地位、偵察與公訴相脫離的訴訟構造以及看守所中未決羈押和協助偵查職能集中等等。
我們不敢奢望通過此次張玉環案件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帶來實質性的變革,但是只要起到了助推作用,那也是必要的、值得的!
尚滿慶律師在庭審中說到:“檢察院作出了無罪建議,我認定法律會還他一個公道。本案的造成不能一味的責怪‘八三嚴打’的兩個基本。個案的證據審查是人為可控的。我希望或者懇求再進一步,以絕對無罪認定本案。法律需要活生生的例子來確認。希望張案能推動一點點進步,哪怕就是一絲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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