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合同,A公司為B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工程款分三期支付,第三期以尾款形式驗收后交付,后B公司以項目未完成為由拖欠部分工程款。
結果:德納律師接收案件后,經過了對建設施工合同的研究以及現場施工情況的調查,明確了合同具體工程約定事項并且采集了現場照片、合同清單、工程驗收備案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付款憑證等證據,向法院提出合同已經按時完成而且工程驗收合格,B公司提出的不合格部分并非合同約定部分,法院采納了觀點,從而為A公司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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